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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 名词解释 破产管理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2020-07-21知识16

名词解释,普及破产主义? 普及破产主义起源于法国学者所主张的“破产之上再无破产”或“一人一破产”的法律格言。它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管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其他国家或地区亦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采此说,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和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均采这种观点。破产的四个机关:破产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合议,监守人委员会。名词辨析 没有一个属于破产的参与人的法律概念了。应该是人民法院,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留守人员才对。对于他们的职责,在破产法中有明确 的规定的。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破产管理人的解释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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