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其它相关 法规冲突的原因何在随着立法进程的加速,立法数量的增多,法规“打架”式的立法冲突已经成了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强制婚检”就曾遭遇法规“打架”。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黑龙江强制婚检争议再现法律冲突,黑龙江卫生部门将新的《母婴保健条例》下发全省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据悉,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本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但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则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显然,《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合适的,属于越权立法。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黑龙江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另外,《母婴保健法》规定要婚检,而且规定了婚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层次。
婚检自愿如何看 导读: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7月30日由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是在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
婚检自愿原则的话为什么兰溪还是强制性的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改为婚检自愿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实施“强制婚检”的合法性。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来制定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否则就可能变成“空中楼阁”。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检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但实际上,取消强制婚检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有无关系?关系有多大?是需要科学论证的事实。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一个重要理由。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婚检规定被指冲突 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用特快专递将一份文件寄往北京,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因为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12年前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相冲突。。
婚检是自愿的,为什么一些地方却强制要求? 婚检又惹争议。据《华商报》2月17日报道,我国自简化婚姻登记手续、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新人办理结婚手续便利了很多,但作为预防新生儿缺陷的第一道防线,强制婚检的消失又导致新生儿缺陷率大幅上升。在广东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首先要考虑的,是实施“强制婚检”的合法性。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来制定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否则就可能变成“空中楼阁”。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检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
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的地址是哪里?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民政局在人民医院北门对面,需要先到夏桥医院做婚前检查,然后拿检查的单子和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证。如果没有照片的话需要照相,在民政局里可以快速照相,总费用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