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特殊商行为的是:() A.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 B.商事货运、商合伙、商委托 C.融资租 B本题考查的是特殊商行为的种类。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行为。特殊商行为包括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况,商事。
简述中国代理制的特点、外贸代理制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
民法总则商事代理是什么意思? 商事代理是商家对于一个产品商以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代理商,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
浙江-杭州 2018-07-02 09:52 公司法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咨询我 祁孙兵 帮助人数:3329 。
简述中国代理制的特点、外贸代理制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 历史上,代理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古代罗马法上,不存在代理的观念,这与古代罗马社会实行父权制家庭、家父独揽一切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发达,商品生产者个人足以应付其必须进行的交易活动。因此,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被严格地加以限制,一切法律行为均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只是在罗马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旧的规则无法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法律上才有了各种例外的规定,由此产生了代理观念的萌芽。在欧洲中世纪和中国整个封建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民法衰落,代理制度自是无法产生。尽管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些领域或经济发展的某些阶段,曾或多或少出现过各种代理或近似于代理的经济活动,但代理制度至多只能说是出现了萌芽状态。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随着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迅速发展,代理制度在法律上才得以确立和完善。从17世纪起,民法领域开始出现各种关于代理的学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了关于“委托”的规定。至1900年《德国民法典》,现代意义的代理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确立。从此以后,代理便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
与民事代理相比,商事代理具有哪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