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用于绩效考核的书面文件,是否合法? 非常感谢邀请:由企业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从业了15年的“珠三角之白骨精”,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解答: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的绩效考核文件是否合法?员工是否有权利拒绝签收?看到楼主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就知道这家公司已经聘请了无良的人力资源专业工作人员上岗了,公司用签订底薪合同和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对员工进行约束、鞭策,做不好事情就会扣绩效工资(实际上就是扣总工资),可以随时下套逼迫员工离职,绩效考核令员工越来越难受了,这种不良的管理方式已经开始蔓延起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该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进行讨论,提出方案,经与职工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用人单位应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用人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文件在程序上必须经过与职工代表或者是职工全体员工进行讨论,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且进行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才是合法的。没有经过这些程序都是不合法的文件。另外,绩效考核文件约定末位进行同意离职处理是不合法的,绩效考核排名末位并不等于不能。
公司新颁布了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让我们每人在绩效考核细则上签名,作为公司以后扣减工资的依据对我本人不利? 可以不签署。签署了,对于你日后具有较大的风险
公司绩效考核具体方法是不是应该告知员工,如果有考核不合格就被辞退的条款员工可以不签字吗? 一、公司绩效考核具体方法应该告知员工公司绩效考核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绩效,所以绩效考核的内容、目标、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应用等都要告知员工,并与员工沟通达成一致,才能让员工明确努力的方向,并愿意付出努力;如制复定的考核方法只是单向告知员工,没有双向沟通的过程,也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二、“考核不制合格就被辞退的条款”是违反劳动法的,员工可以拒绝签字。劳动法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zhidao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所以说:员工考核不合格,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