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按中国食品安全法处理,或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处理
我订了2019款车,今天去提车发现车辆生产日期是2018年8月份的这个问题属于欺骗行为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跟食品安全法关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冲突吗 亲,不冲突的;如果冲突的话,肯定得按《食品安全法》为主,因为它是食品的母法!
“食品安全法”上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与“新消费法”上的“篡改生产日期”一样吗? 首先、从行为看,《食品安全法》上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篡改生产日期是不一样的。前者见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于首次在商品上标注,也可适用篡改等行为。后者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了以下情形,“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只适用于篡改,而不适用于首次出厂标注行为。其次,从法律责任看,《食品安全法》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责任见于第一百二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篡改生产日期的法律责任见于第五十六条,“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需要主观故意吗 一定需要,没有主观,怎么可能会去虚假标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