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22条: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其他条件”具体是哪些条件? 《食品安全法》122条: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具体如下: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第1款规定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要注意,根据本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法第36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设定相应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第2款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明知”强e68a84e799bee5baa631333363393133调主观故意,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性质恶劣的,属于故意的共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1)关于本条的行政处罚一是执法主体。新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没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人员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环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业主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租户遭遇工商局,封铺。。可申诉吗?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