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1、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
建筑行业第一中标人是不是证明已经中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由招标人确定其中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跳过评标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自行任意挑选,更不得在中标候选人名单外确定中标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招标过程中各阶段性质分析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定标)五个环节。就该过程中各阶段性质,一般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笔者则认为:招标是要约,投标是新要约,中标是承诺。1、招标是要约关于招标,学界视其为要约邀请的理由是《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系将招标与招标公告混为一谈,没有注意到招标不仅包括了在特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还包括了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售过程。而较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售对象是特定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内容丰富全面,如《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指出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
建筑工程结束三年了,包工包料的老板把抵的房子卖了二十多万的工资才给了几万块这种情况能打赢官司吗 你好,你要搜集与老板的聊天记录,他只要承认欠你的钱,这也是有效的证据。希望能帮助到你,以便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好评!好评!谢谢你!如果你想获取更全面的解答和。
私人建房包工不包料,工人受伤,本家要负责吗? 一般由雇佣者承担责任。上述只是初步判断,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最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你可以直接电话与我联系,这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施工后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是什么 家庭水电装修关注事项:1.防水工程应该在隐蔽施工完成并验收后做。2.防水施工完成后要做两次蓄水试验。3.浴室防水层离地面应该至少1.8米。4.地漏、阴阳角、管道等地方要多。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出,对于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怎么看?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
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既符合国家对投资人合理审慎投资的要求,也符合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履约保障的惯例做法,同时还能促进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证工期和质量等综合目标的完成。(二)、合理调价制度。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三)、缺陷责任期制度。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
工程合同中违约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