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的追诉时效 渎职侵权犯罪的追诉时间的规定大多数渎职犯罪都是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在许多情形下,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两者之间并不同步,往往存在时间差,这就涉及到如何计算渎职罪。
玩忽职守罪是否是职务犯罪 一、玩忽职守罪是不是职务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玩忽职守罪是属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的,但职务犯罪的罪名是比较多的,不止玩忽职守罪一种。。
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是否累加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单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累计多次的损失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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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经济损失的界定标准 摘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2006]2号)》(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造成经济损失”作为某些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能定玩忽职守罪吗?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分类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般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是根据“损失”是否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这—标准加以判断,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分为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人的健康损害或者财产上的毁损。物质性损失是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进行计算的。非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表现为非物质形态的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的政策、制度等不能有效地维护、切实地贯彻执行的—种状态。非物质性损失是不能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加以计算的,但可以通过考察民间的呼声、舆论的影响等途径确定其损失的程度。物质性损失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1)人身伤亡。即人的死亡或者伤害。其中的伤害包括重伤、轻伤,而不包括轻微伤。(2)健康损害。即公民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这里所讲的健康损害,是指重伤。
一、渎职罪中其金额怎么计算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单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累计多次的损失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