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二、不安抗辩权的制度比较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
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与不足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行使条件更详细,更多的保护先履行方权益;不足之处是与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矛盾,举证责任较重,“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