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权代理的追认指的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比如说作我和你朋友关系,我没有授权给你帮我签订合同,但你见到有个合同签定下来可以赚钱,但又联系不上我,就以我的名义把合同签订下来,我知道后认为履行这个合同可以赚钱,就同意了你代替我签订的这个合同,就属于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也就是无权代理的追认.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该代理行为( ) 真是个好学的孩子,是自始有效。举个浅显的例子。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但是第三人又已经履行了部2113分协议。如果这个时候被代理人追认的话,只从追认起生效,。
无权代理行为谁有权进行追认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也就是说,当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声称。
一、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首先,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就是说,A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只有B本人有权对该行为进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