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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第三人可不可以向受托人行使抵销权 约定抵消权案例

2020-10-10知识6

合同中能否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相关法律知识《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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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问题 首先要明白抵消权是形成权,也就是说你单方可以主张权利的,而不受另外一方的限制!《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规定,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首先要满足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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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的实践案例 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甲租赁乙的房屋,到2000年底欠乙租金1.5万元未付,但乙一直未向甲主张该笔租金;2003年6月,乙向甲购买价值3.5万元的货物,约定同年12月底前付清货款。到了年底,乙仅支付甲货款2万元,称尚欠的1.5万元货款抵销甲欠乙的租金1.5万元。甲不同意,认为乙对甲所享有的1.5万元租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适用法定抵销,便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尚欠的1.5万元货款。此案主要涉及到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适用法定抵销的问题,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话,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并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定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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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怎么理解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就是说双方互负给付义务。抵消权是民法上的一种形成权(与双方约定抵消不同),需要双方债务同质且到期,所以期限利益上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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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双方确实存在有债权和债务的关系。第二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是必须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打了履行期的。第三个条件是主动债权所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与被动债权的相同。。

法定抵销的实践案例

#债务#委托合同#诉讼时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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