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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020-07-20知识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管理自治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区级财政系统干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2000)500号文件 据了解,目前抄新疆仍然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袭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新劳险字百[1993]103号)根据该文件: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数度额为1200元,因问病或非国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丧葬费包干使答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2000)500号文件 我赞同他说的,实在是不负责任,市政府,二六工镇,领导都是摆设么,检举信交到昌吉市信访办,结果,人家那几句话就搪塞掉了,这就是所谓的为人民服务么,希望习大大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下属的各地、各公证处都是属于财政拨款和收纳的事业单位编制。楼下说的:公证处就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那是错误的。我们国家公证处有过这样改革的经历,但是效果就是造成公正瑕疵、管辖地混乱等等,所以还是拨乱归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领导介绍 弯海川 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兼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兼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艾拉提·艾山 。求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 你自己达电话问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通讯录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0991)2803114(查号)830041 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王建新-党组书记、副局长一、工作简历:1970.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一师五团二连接受再教育;1970.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疆字120部队23分队服役;1975.02 乌鲁木齐第二钢铁厂工人、组织股青年干事、团委副书记;1979.09 自治区果品公司供销科业务员、副科长(其间:1983.09—1986.08在新疆电大商业企业管理专业学习);1987.03 自治区供销社土产果品公司副经理(其间:1992.06—1993.07在山东省供销社挂职任社长助理);1994.01 自治区供销社计划处处长;1994.03 自治区供销社计划处处长、果品公司经理;1995.01 自治区供销社主任助理、计划处处长、果品公司经理、外贸公司经理;1996.09 自治区供销社党委委员、理事会副主任(其间:1997.09—1997.12在自治区党委党校地厅班学习;1999.09—2000.01在中央党校新疆班学习);2002.12 塔城地区行署副专员;2005.12 塔城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2007.03 塔城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2009.03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二、工作分工:主持区局党组全盘工作。分管政治部、督查内审处的工作,对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弯海川-党组副书记、局长一、工作简历:1975.08 新疆伊吾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是否有效 请详阅—《新疆2113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5261作人员病事4102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新疆维吾1653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一、病假管理(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二、病假待遇(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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