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点是什么?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4、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联系: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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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情形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呵呵,这是一个大题目啊,写论文吗?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立法冲突与司法协调我国合同法博采众长,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使得二者互为弥补、相得益彰。但源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与出自英美法的预期违约,有着不同的内涵与使命。即使有效的融合,也难免遗留冲突与不足。如何避免冲突,使二者之价值充分发挥,在立法修改前则成为司法的使命。一、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规定(一)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在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合同中,若先履行义务人尽到不安抗辩权之通知义务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