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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3·15”晚会的播出,一批知名企业名单的被曝光于大众视野。海参养殖问题,汉堡王使用过期食品问题等的做法令人瞠目结舌,引发了许多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实,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不止在现代,自古以来都极其受到统治者的关注。
《汉书·郦食其传》有云:“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那么,在我国古代都是怎么保障食品的呢?
萌芽时期的古代立法
说起食品,远在原始社会的新石器时代,人们就开始从事种植业的生产,可以说是从奴隶社会算起,我国古代人民就在为实现“食品”而努力,这一过程一直延续了几千年。
此外,孔子在《论语·乡党》中便谈到“十三不食”的原则,如粮食陈田和变味的鱼、腐烂的肉、都不能吃,气味变了不能吃等等,都一一展现着人民对食品的重视问题。
在我国夏、商、西周时期,随着货币和商贾的出现,以及市场管理体系的构建,已经初步形成了奴隶制市场运转机制了。在周都镐京营建之时,便把市场建设纳入统一的规划之中,形成“方九里,旁三门,面朝后市,左祖右社”的大致格局。
市场的建立,可谓是为人民带来了诸多便利。商贾专门做买卖,被唤作为商人或者市井之人。他们通过市场行为,推动各种食品和物件的交换,但也随着使得市场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我国周朝时期本身发展的局限性,技术的落后和极其不便的交通,再加上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直接的采摘和捕捞为主等因素,导致领导阶层对于农产品的成熟度有着特别的关注度。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里的“不时”便是指未成熟。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流入市场之后,引发一系列的疾病问题。
此外,周朝为了杜绝商贩想要牟取暴利而滥杀禽兽鱼鳖,还定下规定为:“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大概意思是指为了不让商贩们不在不适宜的季节捕猎,所有不在狩猎季节和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当然,对于当时的周代市场的要求来说,并没有现在的食品流通要求这么复杂,如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是不准流通的,只是规定一些比较简单的要求。
除了周朝对于商贩的规定外,北魏时期,在贾思勰的《齐民要术》中也记载了政府规定淀粉的加工必须经过7道程序:浸米、淘米、熟研、袋滤、杖搅、停置、清澄,不按照此程序生产的淀粉,禁止销售。
这样的要求便是害怕一些不良商贩为了谋取利润昧着良心在分量上、质量上做手脚或者出售有害食品等,防止民众因此遭受人身安全。
汉唐的问责监管机制
随着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食品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到了汉唐时期,交易品种也变得空前丰富。为了进一步管控食品问题,掌控者开始加大食品的处罚力度。
在汉朝,为杜绝有毒有害的食品流入市场,《二年律令》中便记载到:“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大概意思为如果因肉类腐坏等因素而导致中毒者,必须尽快焚毁,否则便会处罚肇事者和相关官员。这种“庶民犯罪,官员同罚”的做法,无疑是严厉超前的建立了问责机制。
时至唐朝,在中唐诗人韦应物的《酒肆行》中有这样的描述:“主人无厌且专利,百斛须臾一壶费。初浓后薄为大愉,饮者知名不知味。”除了韦应物对唐代的食品有此反映外,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晚年时期,因身体原因需要吃茯苓治疗,结果买到假冒的茯苓致使病情加重。
由此可见,在唐朝时期,食品安全问题仍是严重危害着人民的健康。因此到了唐朝的时候,律例比汉朝更加严厉。
众所周知,唐都长安城因其宏大的规模、严密的制度和整齐划一的坊市,至今都是史家心目中古代城市规划建设的典范。坊市布局更加整齐、管理更加严格。比如,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工商业者要公平交易,保证产品质量市政官员也要秉公执法,否则予以严惩等。
《唐律疏议》也有讲到,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译为贩卖者如果有某种食物变质,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毁,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没有销毁,一旦送人或有人购买到变质的食物致使生病,则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物致使人死亡的话,贩卖者则会被判处绞刑。如果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该被焚烧而没有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贩卖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此外,唐朝也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监管。如在宫廷内设置了尚食局和太官署,专门负责掌管膳食。地方上,由于发展出来了许多私营作坊,比如糖坊、粒糕坊等,为了管理这些聚集的私营手工业而采取行会制度进行基层管理。
这一制度是指每一个行业形成了自己的行规和行神,有公推的“长老”,对内掌管行务,对外则是该行业的代表,负责处理行中事务。而官府对于市场的监管则纳入官员的考核范围。中等以上的官吏,升官加禄,反之降级罚禄,严重者,甚至有罢官的处分。
宋朝以后,加强质检
到了宋朝以后,当时的统治者高度重视商业的发展和市场管理。宋朝经济发展呈现繁荣景象的同时,市场配置功能相应提高,一套更为合适的管理制度也应运而生。此外,宋代的饮食市场也是空前繁荣。
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便记载到北宋都城开封府的繁荣景象。如100多家店铺和行会,其中专门的酒楼、食店、肉行、饼店等就占据了半数以上。此外,还有许多的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点心、肉脯等小吃零食。
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像前面朝代一样的问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内食之溜以水。巧其言词,止干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
有的商贩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这便是“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
这种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
到了明清时期的食、药管理开始更加精细,法规也更加严谨。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这就对毒假食、药品违法提供者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清朝的食品安全监管,可谓是中国历史上最发达和科学的时期。如清朝繁荣的茶叶市场,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政府针对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核发牌照,谨防假冒。政府为茶叶商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并授予出口经营权。
其次,清政府任命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连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又如光绪年间,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增加,清政府随之加大了茶叶的质量监管力度。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政府要抽查产品。
进行抽查的方式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就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清朝后期,主管部门还制定了茶叶质量标准,有实物标准样品作为对照,让生产厂家加工有所依据。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照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