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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户个人信用贷不超20万元

2020-07-20新闻14

万亿元规模的互联网贷款迎来新的监管办法。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发布,银保监会提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产、股票等投资。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晓丽

图/视觉中国

网贷新监管办法部分规定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近日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最受业内关注的条款之一,是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以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具体规定是,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等投资

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提出,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另外,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同时,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委托催收方不得有暴力催收记录

对于当前银行网贷现行业务合作模式,如“联合贷款”“助贷”等,《办法》也提出了要求。《办法》明确,“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民生经济#贷款#单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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