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2113)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5261背景“经济法”一词最早见4102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1653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
学习商法的乐趣在哪里? 公法直击人的自由、公平、正义,在限权与放权中需找平衡。私法中的民法关乎社会习俗伦理,物权与债权的二…
商法通则 一、正本清源: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任何一种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无不反映了该国对民商法关系的基本认识及处理准则。因此,要准确界定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世界各国最基本的商事立法模式,并以此作为比较研究和学习借鉴的基础。长期以来,在归纳概括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体例时,我国学者大都将其区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细究之,此种概括欠全面、准确,失之于偏颇,且有以讹传讹之嫌。在本人看来,从法典语义上考察,实际上当今世界各国对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一为民商分立,即除了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外,还制定独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有法国、德国、日本等。二为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是将传统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典之中,即把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等归纳到民法典的相应各篇章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等。三为单行的商事法律,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在对传统商法内容的处理上,采用另行制定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大陆及台湾等就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应当指出。
罗马法的哪些特征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借鉴意义 罗马法产生于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它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时期:1、第一个发展时期是从罗马奴隶制社会形成到奴隶制共和国时期,即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此时罗马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在贵族与平民的长期斗争中,平民取得了胜利,最明显的体现是在公元前450年-449年出现的《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律的颁布一改以往贵族专断立法和司法权的状况,由贵族和平民依照习惯法共同制订。《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对于贵族斗争的一次伟大胜利,但实际上仍有很多的不平等之处,所以二者的斗争并未止歇。当时的斗争主要集中于担任最高公职的权利,限制债权,特别是废除债务奴隶制,以及限制占有大量土地这三方面。而后又经过一系列的斗争,至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与贵族终于达成了法律上的平等。2、第二个发展时期是罗马的对外扩张到共和国解体时期,即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7年。这一时期的罗马积极对外扩张,掠夺土地和奴隶。但此时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最终导致共和国的崩溃。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是罗马公民依照公民法享有特权。罗马公民不论是在罗马还是在被征服的土地上,相比被征服地区的居民都享有特权。此后,出于贸易发展和加强统治的需要,。
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由于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众说纷纭,而对经济法的产生也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我想先对本文中所称的经济法及经济法的产生作一界定。所谓经济法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这以界定表明所谓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旨在修正市场缺陷而非取代市场的作用。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由三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本文所称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学史上令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是随着中国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同步发展起来的,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主客观条件成熟和发展的结果。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法是社会关系。
美国的法律和中国有什么不同吗 1、法律种类不同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美国法律是英美法系。2、法官的作用不同在中国刑事法庭中,法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不仅统治着法庭,还在审判期间提出问题。在美国刑事法庭中,法官的作用很小,最终决定于陪审团做出。法官的作用只是担任象裁判的角色,以确保案件继续进行,双方供可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3、法律结构不同中国法制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美国法制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参考资料来源:-大陆法系参考资料来源:-美国法律
您说的好像是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了,我的意思是采用民商分立这种体制的优点,也就是支持民法与商法分别立法的理论支撑。 1.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从国外立法来看,既有民法典先于商法典而立法的,也有商法典先于民法而立法的.但从中世纪末期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看,商法法典化的起步一般要较民法为早.2.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一样.通说认为:民法是普通私法,或者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私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因此,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即“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至于商法典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规定”〔4〕.3.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在一些国家归商事法院管辖.4.在民商分立的内容方面,民法典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制度;而商法典一般没有民法典那样系统全面的总则,并主要规定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从调整范围的角度看,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但商法基本上不予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