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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行为法条 自己代理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0-10-09知识8

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大家也许都知道,代理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由于大多数需要参与诉讼的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或者没有时间亲自处理,所以会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自己代理行为法条 自己代理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

自己代理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 1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且是明显的滥用代理权,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被禁止。其法理在于:合同仍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或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情况。所以,其原则上被各国法所禁止。2.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基本是是无效,但是有例外即: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若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应为有效。1995年1月,由梁慧星先生整理完成的合同法学者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代理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商业习惯的,或者经过双方当事人许可或追认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合同纯使被代理人一方获得利益的,不在此限。⑴该条文被规定在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无效合同一节中。来源法律咨询:网页链接由此可看出,学者们对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原则上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但同时又作了例外规定。这无异是在原经济合同法基础上的重大进步,使该项制度趋于完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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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关复代理得责任是规定在哪个法条中的 合同法403条有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有些人抄了一大篇等于没说!复代理才是真正的专业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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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连带责任规定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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