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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货物销售比例 经销商代理合同范本

2020-10-09知识12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区别如下:1、经销商有独立的2113经5261营机构,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2、经销商4102拥有商品的所有1653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代理商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3、经销商能获得经营利润,代理商是赚取佣金(提成)。4、经销商可以多品种经营,代理商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5、经销商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代理商供货权力较大。扩展资料: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单一品牌或多个品牌,一般为单一品牌;分销商一定是代理众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销,龙临分销;经销商是个比较笼统的称谓,经销商包括代理商、分销商还有单纯的贸易商(可以从生产厂家也可以从其他地方获取货源)。2、代理商是分销商也是经销商,但是分销商和经销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没什么区别。3、分销是一个销售方式概念.分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经销商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4、分销商广义上包括代理商经销商;代理商与经销商存在是否获得授权.当然,代理商也有分较多性质代理.5、主要从产品所有权上区分: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

经销商货物销售比例 经销商代理合同范本

销售商品时赠给客户的商品该如何入账?(买一件商品赠送一件同类同价值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例题: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请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解答:以销售一大瓶花生油为例,超市取得销售收入45.2元,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5.2÷(1+13%)×13%5.2(元),同时结转大瓶花生油及赠送的小瓶花生油的成本。账务处理为:1、确认销售收入:借:现金 45.2贷:主营业务收入40(大瓶收入=40*4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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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代理合同范本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 招标投标法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

经销商货物销售比例 经销商代理合同范本

混合销售怎么用比例法划分主营? 比例法划分混合销售主营的规定,被财税(2009)17号文已经废止。目前混合销售的界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执行。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不能分割,所以,应将全部销售额按照一个税目,采用一种方法征税,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压低适用高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抬高低税率的销售额而进行避税。界定适用税目,要根据纳税人经营的主业,主业是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全部按货物征收增值税,主业是提供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部销售额按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行为最终按照哪个税目,由纳税人整体经营业务的主业判断,而不是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销售额和服务销售额的多少来判定。比如:餐饮企业在为某桌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收取饭费500元,酒水费2000元,2000元酒水费和500元饭费全部按餐饮住宿税目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应做为一个整体征税,不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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