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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意义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2020-10-09知识10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呢? 一、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意义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2017年行政复议法对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增加“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一款的意义:1、以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3、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法等八部法律通过,意味着公安系统,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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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作用有哪些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意义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

行政复议的内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19-05-31 1613 人看过 我国行政复议应采取的程序要求我们,既然行政复议实际上具有准司法行为性质,就必须在程序上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

如何理解行政复议程序完善有关法律问题,行政复议程序的定位和重要性质,决定了行政复议程序是律师业务的重要领域,目前行政复议程序中存在的行政复议主体中立性专业性不足。

福建自贸区关于行政复议权有哪些创新举措 根据2015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福建自由贸易区内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国内外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对各片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区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片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片区管委会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复议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行政复议#时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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