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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指定材料品牌招标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招标中,可不可以设置资格预审环节?

2020-10-09知识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不是不允许指定品牌招标了? 是的。招标时,不能指定品2113牌,也5261不能指定厂家。招标是政府4102采购行为,采购方式是“询1653价采购”。按照以上两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扩展资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可以指定三个品牌的法律依据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可以在线免费发布新咨询!律师回答(3个) 最佳答案 你好,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本回答由提问者采纳为最佳答案 。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

怎么加入政府采购指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特定行业的业绩 是指什么 《条例》第2113二十条第四项提到了“5261加分条件”和“中标、4102成交条件”,中标、成交条件应无争1653议,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结合该项内容来看,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等因素,应指评审过程中的加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即评审结束后,不能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整体性的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法是否规定了三次招标废标可以自行采购?如果可以,请问哪里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

政府采购“指定品牌”采购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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