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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新闻网丨4位业主小区内乱停车,现在自吞苦果喽

2020-07-20新闻14

衢报传媒集团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林清华

近日,衢江区某小区4户业主因在小区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多次坚持驾车驶入该小区并在小区内不文明停车,还拒不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结果物业公司在多次劝导无效后,将这4户业主使用的共计4辆私家车的信息从该小区闸道口车辆自动识别系统中删除。车辆被限制自由出入小区的业主怒而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衢江区人民法院。

A停车位不足,私家车在小区内乱停

小区位于衢江区宾港北路,2015年陆续建成交付,现有上千户业主。小区配有地下停车位,以及27个地面停车位,但总的停车位数并不能满足所有业主的停车需求。

由于现有的停车位不够停车,少数业主为图省事,经常将私家车乱停在小区内的非停车位区域。对在小区内乱停车的业主,小区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经常劝导,但收效甚微。

为解决该小区停车难题,有业主曾提出能否在小区内道路上增加停车位。但2019年4月10日,衢江消防救援大队及衢江区住建局在现场进行实地演练测试认定,如果在小区内道路上新增车位,一旦发生险情将严重影响消防应急救援,因此新增车位条件不具备。

B制定《公约》,加强对小区的车辆管理

衢江区相关部门、衢江区樟潭街道霓虹社区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制定了《小区车辆管理试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9年4月22日至25日通过业主大会向小区业主征求意见。

根据《公约》内容,该小区业主可持身份证、不动产证、行驶证等资料到物业公司前台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并录入系统,所有登记车辆均可自由出入小区;小区路面27个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停满后,有车库业主需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无车库业主需自行驶离小区。

《公约》还规定车辆临时停靠时须打双闪,停靠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的,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累计3次的,删除车辆识别信息。

经征求意见,该小区对《公约》持赞同意见者有727户,超过了小区业主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019年4月26日,衢江区相关部门、霓虹社区对征求意见结果进行了公示,小区物业公司开始按照《公约》对小区车辆展开管理。

C拒不遵守《公约》,业主车辆信息被删除

《公约》实施后,本案原告、该小区4户业主的4辆私家车先后违反《公约》均达3次以上。小区物业公司希望他们能签订《文明停车承诺书》,但遭到了这4户业主的明确拒绝。于是,物业公司在小区闸道口的车辆自动识别系统中,将这4户业主使用的4辆私家车信息删除,并告知只要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就可以恢复自动识别信息。

此后,这4户业主与物业公司多次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纠纷。最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允许原告的私家车能自由进出该小区。

D法院支持物业公司之举,驳回业主上诉

衢江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公约》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赞同,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一直拒绝承诺遵守《公约》,违反《公约》均达3次以上,被告依照《公约》将4辆私家车的信息删除,此举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并无不当。4户业主的私家车失去进出该小区的便利,是原告自身拒不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衢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依法驳回了原告上诉。

法官说法:

在小区里,业主无疑享有广泛权利,但也要看到,小区绝非法外之地,业主的权利也并非毫无边界,如果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权利,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正如本案一样,不文明行为人要自担不利后果。

来源:衢州新闻网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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