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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对税务所 税务局的处罚不服,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在哪个税务所

2020-10-09知识17

谁知道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该企业被举报的偷税行为属实。A 企业在2009年-2010年期间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110万元。因此,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A 企业追征其2009年-2010年所偷逃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A 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拟对A 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其所偷逃税款1倍的罚款。A 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在限期内提出了听证申请。在听证过程中,A 企业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追征其2009年少缴的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但不应进行行政处罚。而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A企业2009年的偷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法理分析1、《行政处罚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施行,《征管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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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为什么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所具有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权,这项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处罚。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是行政机关(特殊情况的授权和委托除外),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该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那么税务所是否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限是什么?一、税务所属于税务机关我们知道,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但税务机关是一个统称,根据目前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分为不同层级,有着不同名称,还分了许多内设部门、直属机构等等。为了明确征税主体的范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所是和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即: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一样的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税务所具有行政处罚权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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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一、业务概述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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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对税务所 税务局的处罚不服,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2113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5261、税务所所4102在的地税局提1653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扩展资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税务机关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税务所行政处罚的权限是什么? 211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5261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410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1653会议修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法律#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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