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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

2020-10-09知识13

对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315规定如何赔偿 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5666232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扩展资料: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倍赔偿的情形: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

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可以伪造或者冒用吗?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 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据此规定,产品的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所谓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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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可以伪造或者冒用认。 产品质量法第38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 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据此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标志是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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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欺诈行为是什么? 所谓欺2113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526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4102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1653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有以下行为: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什么? 保证产品质量是产品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2,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3,生产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包装的要求。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哪些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的商品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被取消的质量标志;(2)伪造或者冒有专利标志,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3)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4)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5)虚假表述商品的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6)伪造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者对日期作模糊标注;(7)商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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