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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中标人自愿放弃,该如何处罚? 招投标法适用自愿招标

2020-10-08知识10

简述《招投标法》中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根据《招标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53430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联合体投标所需的具体要求,在实务中可以分解为以下五个方面:(1)主体条件。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自然人除外。(2)资格条件和资质等级判定。A.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B.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具体措施。A.签订共同投标协议;B.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C.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责任承担。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5)自愿原则。联合体的组建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自愿组合,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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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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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愿招标项目,可否不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从我个人理解来说,你说的项目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一依据,所以即使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以招标作为发包方式的原则上也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活动。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设置标底,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因此个人觉得标底不能代替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所以你如果为了控制投资,可选择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凡超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而不能以标底的上限为招标控制价,以此作为否决投标报价有效性的依据。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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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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