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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售卖违规保健品!长寿首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2020-07-20新闻9

7月17日,由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长寿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12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部分媒体及群众参加旁听。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联系,从他人处购进360盒添加有西药成分的化糖平瑞草牌苦瓜蜂胶胶囊(以下简称“化糖平”保健食品)。随后,张某某在其负责经营管理的礼品经营部,向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推荐上述“化糖平”保健食品,并声称该食品具有降低血糖的功能。2019年7月至同年9月27日期间,张某某共售出132盒“化糖平”保健食品,经检验,该“化糖平”保健食品含有马来酸罗格列酮、格列本脲、二甲双胍成分,系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会对食用者的身体和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庭审中,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当庭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面举证示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明确要求张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判令张某某承担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共28800元。

经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释法说理,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予以认可。

长寿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化糖平瑞草牌苦瓜蜂胶胶囊228盒及作案工具荣耀牌手机一部。

(四)将被告人张某某交至本院标的款账户的赔偿金28800元,给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五)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发表经法院审核认可的赔礼道歉、警示危险的声明。

庭审结束后,长寿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司法保护,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进行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周红向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介绍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及本案相关案情,交流了本案办理中的经验和意义。与会人员均对长寿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的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给予高度评价,并就如何有效预防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更好地形成社会保护合力、加大法律宣传等议题与检察干警进行深入探讨。

与会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们纷纷建议,希望区检察院能更加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食品源头、包括生产环境的全流程监督;主动加强与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合力;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积极邀请相关从业人员参与庭审旁听,提高普法宣传覆盖的广度和深度,继续用好庭审这种“面对面”“零距离”普法,更好地发挥普法警示教育的作用。

在充分听取各方交流发言后,周红副检察长立足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下一步公益诉讼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将代表委员的意见落到实处,推动检察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努力形成保护公共利益的社会合力。

三是要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一方面继续办好办准公益诉讼“等内”案件,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公益诉讼“等外”案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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