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服务贸易 这些跨越国界所进行的服务交易,若依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服务部门分类(W/120),涉及之行业多达12项服务业,包括商业服务业、通讯服务业、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配销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环境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人体健康服务业、观光及旅游服务业、娱乐文化及运动服务业、运输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这12项服务业又可细分为156项子服务行业。另外,服务贸易亦可能透过单纯以服务供给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或是与商品结合的方式以提供服务。由此可见,服务贸易的交易型态相对较商品交易更为复杂。目前服务贸易占各会员之国民生产毛额和就业的比重愈来愈高,且WTO服务贸易谈判也进一步要求会员作出更大的市场开放。因此,服务贸易统计资料与数据的搜集对会员而言更加重要,并期望能利用这些统计数据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做为WTO新回合的贸易谈判之依据,所以依据WTO服务部门分类(W/120)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来编制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也将成为各会员未来的首要工作。
WTO细则全部规则哪有? 现行WTO/GATT《标准细则》除了前言部分外,总共含15项条款和3个附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标准细则》的适用范围(条款1);第二部分规定成员国在制定和。
电工类有哪些职称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分类初、高、中级职称评定工程师专业分类涉及电工方面的有:电力、电气、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机电、机电一体化等。即:电力工程师、电气工程师、。
环境服务业的环境服务分类 国际环境服务业的内涵和分类全球对环境服务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和分类。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分类方式有五种: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所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W/120,1991)所使用的服务部门分类目录(Services SectoralClassification List,SSCL);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与欧盟统计局(OECD/EUROSTAT)关于环境服务的分类;欧盟在 WTO新一轮谈判中提出的新的环境服务分类和我国环境保护总局对我国环境服务业分类。(1)CPC环境服务分类将环境服务业定义为污水处理服务(CPC9401)、废物处置服务(CPC9402)、卫生和类似服务(CPC9403)、废气消除服务(CPC9404)、噪声消除服务(CPC9405)、自然与景观维护服务(CPC9406)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有临时 CPC(CPC,1991)和修订 CPC两个版本(CPC1.0,1998),两种版本对环境服务的定义一样,不同的是 CPC1.0在临时 CPC基础上进行了二级分类,例如:CPC1.0将废物处置服务又细化分为非危险废物收集、非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四种。(2)GATS中所使用的环境服务分类(SSCL)GATS W/120分类目录主要依据。
WTO的基本规则 WTO作为全球性性的组织,有2113很5261多 规则:涉及国际贸易的IPPC植物检疫原则[农业4102]关贸总协定或世1653界贸易组织保障列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税配额管理的主要方法[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削减承诺下出口补贴的类型[农业]GATS《第2条豁免清单》[服务贸易]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服务贸易]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动植物卫生检疫]WT0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TRIPS)的基本规则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WT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基本规则世贸组织不是自由贸易组织WT0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关税及关税减让减让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WTO保障措施详解[保障措施]WTO各类文件的标志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三)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二)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一)中欧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WTO反倾销协议概述[反倾销]《中美双边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中美双边贸易协定》中与农业有关的内容[农业]中国“入世”农业谈判的基本情况[农业]WTO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承诺[农业]WTO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规定[农业]小资料2: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实践[反倾销]小资料1:倾销。
wto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包括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1、版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扩展资料知识产权权利: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上述权利不应损害任何现有的优先权,也不应影响各成员以使用为基础授予权利的权利。2、《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3、《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不相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货物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参考资料来源:-TRIPS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