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运输车辆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持有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禁止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装备完好,车容整洁,并按时接受车辆检测。车辆检测实行统一标准、社会化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以及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其资质等级确定。货运经营者可由货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货运经营者应当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客运线路经营权(含。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五)不得疲劳驾驶;(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减少空车行驶,节约能源。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十五条 货运承、托运双方应当按《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分别与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牵引车以及 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
汽油属于第三类危险品,道路运输是否需要办理通行证 1、小量汽油不需要办证2、如果数量较大,根据《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是需要办证的: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内贸做的公路运输,货物送至我们第三方物流的仓库,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哪些单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肯定会有货物清单、保险单据、合同及货运提单,不过具体依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各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还有货物的数量及完好性及时间期限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是怎样规定的?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十条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旅客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第三十一条 二级(含)以上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乘客应当配合旅客运输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方便货物集散和车辆出入,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第三十三条 货运配载、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三十四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
内贸做的公路运输,货物送至我们第三方物流的仓库,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哪些单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肯定会有货物清单、保险单据、合同及货运提单,不过具体依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各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 还有货物的数量及完好性及时间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