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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大学生偷外卖,要兼顾法律与社会

2020-07-20新闻30

●特约评论员 刘远举(上海)

近日,南京一大学毕业生周某,在南京某小区持续偷窃外卖被警方抓获。据他自己称,他偷外卖的次数,自己都记不清楚了。据了解,周某家境贫寒,为了他的学业,家中3个兄妹都辍学了,供他一人读书,目前,他正在复习准备考研,结果为了小便宜,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最初这条新闻出来之后,新闻中提到的家境贫寒,三个兄妹辍学供他上大学这些事实,刺激着人们的恻隐之心。舆论一边倒的同情,甚至有些煽情,立即把他与一个经典的形象:偷面包的冉阿让联系起来。我没有转那些煽情的文章,因为我觉得这事不该是这样。

视频截图

我一直认为,大学生哪怕找不到一份正式的工作,辅导中小学功课,每小时几十元,可以说是一份时薪还不错的工作了。所以,大学生只要辛苦点,挣钱供自己读书,不会是问题,不至于穷到偷外卖。后续披露的细节显示,他还在南京租房居住,并不是赤贫的状态。所以,偷外卖,是贪图小便宜,缺乏法律知识,以为恶小就可以为之。

他的行为,有明确的受害者。首先是消费者受损,但消费者如果不自认倒霉,就会投诉外卖小哥,他偷外卖且多次,可能涉及的外卖小哥,还不止一个,他们被投诉,会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可能还会被平台处罚。多次丢外卖,还可能被辞退,对一个家庭来说,也是无妄之灾。正因为被偷了多次,受害者才会报警,警方才投入力量侦查,最终抓到他。

所以,就事实本身而言,他并不是什么冉阿让,只是一个贪图便宜、品行不端的糊涂的年轻人,害了别人,终究也害了自己,被刑事拘留。而正是刑事拘留,引发了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拘留本身,并不是一种处罚,而是进入刑事案件的开始。一般来说,刑事拘留期限到了之后,不会被释放,可能转为被逮捕,直到法院判决,然后服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财物数量上看,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根据报道,他偷的次数,自己都记不清楚了,加起来超过千元的可能也是有的。更重要的是,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里的“多次”,所以,警方的刑事拘留,从程序上看,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另一边,周某不管是从金额还是次数,其行为都落入盗窃罪的范围,也反应了他法律意识的淡漠,而这很可能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问题,而在大学生中有一定的普遍性。

不过,话又说回来,周某虽贪虽错,但也仅仅是为了口腹之欲。周某虽然温饱没有问题,但要吃顿好的,恐怕也得考虑再三。外卖不是山珍海味,不是茅台五粮液,所以,谈不上“饕餮的贪欲”。社会在发展,生产力在进步,当年的面包,如今可能就相当于一个鸡腿,一顿外卖。从这个角度,社会舆论的朴素直觉,由外卖联系到悲惨世界中的面包,也没有太大问题。谈不上是毫无原则的“你穷你有理”。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国情,这种同情,是事出有因的,是必然的,也是难能可贵的。

正因为如此,在执法的时候,就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讲温情、照顾到社会情绪。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周某被定性为刑事案件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但与此通过时,法律也有空间,可以讲温情、照顾到社会情绪。按照《刑法》有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不提起公诉。这是一个法律与社会兼顾的解决方案。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周某能够得到宽大处理,一定要对社会有感恩之心,希望他到时候,能找到被自己侵害的街坊邻居、外卖小哥道个歉,把损失给人家补上,作为自己重新做人的第一步。

#盗窃案件#外卖员#外卖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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