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据以存在的观念和思想前提。它既是一国现行行政法律的理论总结,又对一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对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决定着我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方向。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当活跃,出现了各种主张和观点。但是,在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占支配性地位的主流观点。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观点如何认识,以及理论界开展对此问题的讨论本身有何意义,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1.平衡论。平衡论是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1993年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中提出的。之后,赞同该理论的学者又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并且平衡论的观点解释我国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丰富了平衡论的理论内涵。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可称之为。
结合行政法课程内容 以某一制度设计为例说明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因为把控转制。而且还要面对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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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控制变量法??
为什么说行政法是控权法 行政法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和自由;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而行政法的手段是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在控权论者看来,行政法的作用正。
行政法为什么应该是控权法 行政法是控权法。该观点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和核心。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控制的法。该理论从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可能性出发,强调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认为行政机关享有权力和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授予行政机关权力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二,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保障,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这一观点较多地借鉴了西方行政法作用的理论。今日看了孙笑侠教授〈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一书,比较赞成一种观点,我们对于行政所说的控权不应该只是对行政的限制而言的,此处的控是一种广义上的,是一种对行政权的凌驾,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引导行政有效合法的实施,另一个就是我们所说的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以此说法,那么就不会产生对行政效率带来的负面影响,至少在理论意图上,我们还是比较重视行政职能的有效实现。至于成本的抬高这的确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强调的是对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的有效实现的管理,必须把握好有效的范围,有效就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