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县城区及国、省道一批
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公告
各位车主及驾驶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县交警大队在城区“三改四化”的路口路段及国、省道安装了一批道路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在限定时间段内自动抓拍违法停车、不按规定上下客、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望各位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者依法严肃处理。本公告自二O二O年八月五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