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保护用品当然是给职工在生产过程当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保护的,比如我们知道,煤矿工人在下矿之前有公司给发的照明灯,还有身上穿的这些防护服,安全帽等都是有一定。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三一试题库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给劳动者发放的保护用具不齐全或者达不到相关标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具体规定如下。(一)发放原则 1.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1.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参照《天津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标准及使用年限》执行。3.、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4、女员工工作服发放规定:e69da5e6ba90e799bee5。
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是什么?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2113保护的需5261要,配发必备的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生命安4102全和身体健康。16532、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配发不同标准的劳保用品。3、从事混合作业和多工种作业人员,以主要作业“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不能同时享受“双重标准”待遇。一、采购标准1、物资供应科根据各单位上报防护用品计划单进行采购。2、物资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则。二、验收标准1、入库前由物资供应科告知安全技术科、质检科进行验收。2、安全技术科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购特种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三、保管标准1、物资供应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保管。2、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仓库必须干燥通风符合存放要求条件。
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环节的管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公司全体人员。3、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 令)《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4、工作程序4.1 采购(1)物资供应科根据各单位上报防护用品计划单进行采购。(2)物资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 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3 采购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三证一标志即:。
劳动法关于劳保用品发放的规定 【为您推荐】和顺县律师 合阳县律师 麻山区律师 城中区律师 市中区律师 王益区律师 永德县律师 在煤矿工作,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为保障劳动工人安全作业,满足劳动。
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标准:1、本规定适应于局机关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3、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4、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5、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局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