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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永佃权评价

2020-10-07知识9

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而其中的永佃权等都是无期限的,请问如何解释? 这个应该从物权法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开始讲。用益物权始于罗马法,刚出生时的用益物权种类很少,确实是有期限物权,到罗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罗马法物权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而我国法学家搬来的理论就是一百年前的德国法,所以难免有这种说法残留。但是应该直到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越复杂化,传统的用益物权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求,各国都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用益物权,打破了传统的用益物权。因此,目前理论上把用以物权描述为定限物权而不是有期限物权。而这些都是学说罢了。来看看我们的物权法。物权法根本没规定用益物权是定期限的,用益物权中的永佃权,在德国二次大战后1947年被废止了。在日本永佃权仍然存在,但是设定永佃权的人越来越少了。我们国家物权法根本没有规定永佃权。所以永佃权只是一个历史了。我们不必回顾了。我国物权法就没有规定永佃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款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土地管理法62条虽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但是没有规定期限。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我觉得学说只是一理论而已,并不是教科书上所有的东西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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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典权,地上权,地役权 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是传统民法对用益物权的分类,其中: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他人土地承受负担的用益物权。永佃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永佃权呈消灭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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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现存于哪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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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罗马法。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公元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田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

我国现行法中还有有关典权、永佃权的规定吗? 现行法中佃权规定不多,但是还是有,比如《民法通则意见》120条永佃权据我所知是没有

#经济#罗马市#明朝历史#资本主义萌芽#清朝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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