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4条:对人施行其他侵辱的,处25阿斯的罚金。这笔钱在当时价值不菲,足以威慑胆敢 A试题分析:随着罗马帝国不断的对外扩张和经济的发展,《十二铜表法》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惩罚比较微小,说明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公民法某些条款僵化,故A正确。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尖锐材料中并没有体现,排除B。法官审判案件都要遵循法律,C排除。罗马帝国扩张的过程逐渐形成了万民法,这是对公民法的继承,D排除。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4条:对人施行其他侵辱的,处25阿斯的罚金。这笔钱在当时价。 D
《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表 传唤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第二表 审理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第三表 执行一、对于自己。
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 给你【】地址吧,写的很详细内容:历史意义:《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十二铜表法》与现代法典不同,它不是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法律规定、宗教教义、道德戒律、伦理习惯等的混合物.罗马奴隶制时代的这些规定,在产权法、债权法与财产继承法方面多有创新,并且在立法建制中使这三个方面相互关联,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律制度内容,它为后来科学而系统的罗马财产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古罗马在这些立法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它在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精神及其具体作法。
十二铜表法和民法大全之间的关系 罗马的公民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前罗马人遵循的都是习惯法.其实成文法的形成就是公民反对贵族的战争.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可以说,十二铜表法是基石,民法大全是总结.
十二铜表法和大清律 十二铜表法: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罗马国家立法的纪念碑,也是最早的罗马法文献。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的法律还是习惯法,它的解释权操在贵族法官手里。法官利用这个权利为贵族谋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长期的斗争,于公元前449年逼使贵族成立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这个文法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而得名。十二铜表法基本上仍是按旧有习惯法制定,还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利益,但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十二铜表法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阶级国家的形成过程。第一表 传唤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