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在华锦美居付了1万元定金,并签定了《装修预约合同书》,现在发现华锦美居存在欺骗我的行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方式 公司与国外客户成交一批有色金属材料出口,合同期限两个月.两个月后因为国内原料涨价,致使我司不能如以前价格交货(我司为纯贸易性质,客户定金已经打至国内工厂,工厂因为原料。
仲裁制度的性质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看,仲裁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扩展资料: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① 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② 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③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④ 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3、合法、公平原则。
I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和后果有哪些? 一)ICSID公约的管5261辖权规定《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4102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1653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可见,“中心”管辖权的必备条件主要有三个:第一,争端性质适格: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第二,争端当事人适格:争端当事人分别是《公约》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第三,争端当事人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就本案而言,满足第二个条件当事人适格不存在异议,而第一个条件要求的“投资”需要进一步分析认定,第三个条件的“书面同意”关键不在于“书面”而在于这一书面同意中心管辖与另一在先的协议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此书面同意中心管辖的效力。(二)ICSID中心对本案的管辖权认定“中心”判决对本案的管辖权的认定分了十个问题:1.申请人(SGS)是否在被申请人境内形成了“投资”?是否属于投资争议是中心受理案件的首要标准,也是解决管辖权及实体问题的前提。ICSID公约没有给出具体的“投资”定义,《“中心”标准条款》指出,《公约》没有给“投资”作定义,是有意的省略,因为私人与外国政府实体之间交易的。
规范BOT的 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目前只是处于BOT项目试点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BOT投资方面专门的立法。虽然,外经贸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点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BOT方式试点期间的运作中的某些问题作了规定,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大致勾勒出规范BOT项目运作的法律框架,但其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当前,规范BOT投资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通过立法实现BOT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制订有关BOT的管理办法和框架文件,已成为我国急需弥补的立法课题。笔者从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一、协调我国担保法、外经贸部通知与三部委通知关于外汇汇兑担保的规定www.bizmap.cn,财富指南我国担保法和外经贸部通知表明,国家机关和政府机构对BOT项目不能进行外汇汇兑担保。但三部委的通知虽未指明应由哪个具体机关执行这项保证,但这意味着国家机关有权对外汇兑换和汇出作出保证。因此,在外汇汇兑担保问题上,三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差异。www.bizmap.cn,财富指南从法律效力上看,担保法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国务院部委颁布的行政。
不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
仲裁制度的性质 求答案 律师解答:在我国,无论是在国内经济活动中,还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实践中,仲裁都已成为解决国内、涉外经济纠纷的主要方法之一。。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主要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扩展资料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
专利权时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