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否确辨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一、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所以权利义务也对等,对吗?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区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分配既完全对等又表现出直接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律规范,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税收执法权,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力主体,纳税人成为义务主体。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是由税收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所决定的。但是,税收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完全单向性的支配关系,即是说,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义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场合又可能转化为权利主体,不对等也不是绝对的。扩展资料: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扩展资料来源:-税收法律-税收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下的百不平等性”。一、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特征:1、行政法度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回单方答面的的行为为根据。3、作为主体的一方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对等性”既不能简单的解释为行政主体的命令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也不能简单的被理解为行政主体一方只行使权利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只履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应的情况。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平等而对双方权利进行的不对等分配,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对等”。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什么不对等? 一方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一方为被管理者。自然就是不对等的。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国家权利是全体公民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一部分权利构成的,其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具体怎么解释?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如国家机关等),双方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不相等的,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双方举证责任的不对等:被告(如国家机关)负有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义务,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则法院就会判决被告(如国家机关)败诉;相对而言,原告(即行政相对人)只负担较轻的推进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初步的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