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不得与()。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抵触 B 参考答案:A
统计法实施条例乡镇配备什么统计人员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 统计力量,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2.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3.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4.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扩展资料:统计人员是指统计机关或者其他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专门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是国家统计机关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进行社会经济监督的有力工具。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 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扩展资料: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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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负责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含义,与统计法是什么关系,是对统计法的补充和细化吗 首先,从法律位阶上来讲,统计法是狭义的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二者都是广义上的“法”,但。
《统计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在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2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5261实施条例》。《中华4102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1653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拓展资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五、杨振中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手机:15110172119(微信同)邮箱地址:yzz03@163.com 网址:www.jingsh.com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2层 详细>;>; 。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含义,与统计法是什么关系,是对统计法的补充和细化吗 首先,从法律位阶上来讲,统计法是狭义的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二者都是广义上的“法”,但在狭义上,统计法是法律,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因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人大负责,故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等级低于统计法,也即统计法为上位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为下位法。其次,统计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对统计法的阐释和细化,因为统计法作为法律,具有高度抽象性,对一些问题规定的比较抽象和笼统,为了便于操作,国务院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来将统计法细化,对具体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在对上位法细化的时候不得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即统计法实施条例只能在统计法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和细化,不允许超越统计法的范围另行规定其他问题。也就是说,统计法实施条例只能对统计法细化,而不能对统计法进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2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一5261条根据《中华人民4102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1653,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