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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句话有没有通俗的解释 保证期限从主债权届满之日二年

2020-10-07知识6

担保期间起算要怎么算?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吗?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保证合同的起算时间,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作出明确的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因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不同而不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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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求详解 保证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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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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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担保合同把保证期间定义为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你的理解是不对的。在担保合同的效力上讲,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了。担保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当然消灭。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可以对保证期限和保证类型等进行约定。像你讲的如果债务已经履行,那么主债务合同终止,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当然终止,没有存在的必要。《担保法》有点复杂,《担保法解释》把担保法很多意思变了,后来《物权法》又把《担保法解释》变了很多。担保问题要结合这三部法来看。不太容易理解。要慢慢理清关系。

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还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2113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5261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4102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1653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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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这句话有没有通俗的解释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是什么意思 1、通俗2113的说法就是:欠条既然没有写明5261还款日期,出借4102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但要给借款人必要1653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开始计算6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可以起诉欠款人,过期则不受保护。2、这个概念出自《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4、比如甲借乙5000元钱,约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则2012年12月21日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5、如还有保证人,则保证人有义务在从该日期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从债务)6、而在该日期还没到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过了6各月的保证期间后也不承担保证责任。拓展资料:1、2013年1月,戴某和应某一起找到马某,希望马某借款20万元救急。马某自己经营一家小厂,手头上有现金存着,便爽快地答应了,并将2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戴某。2、借条上写明,戴某向马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截止到2014年2月还款。应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然而借款。

#担保法解释#债务#担保合同#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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