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到其他公司面试时怎么说离职原因最合适呢? 无非是 原公司经营不善 导致融资失败 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照常发薪(公司自己经营不善)正好赶上家里有情况需要用钱(我也是被迫 不然会与公司同甘共苦)没办法只能协商解除劳务合同
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应从入职起至离职,交纳社保。2,真的困难,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支付经济补偿。否则,支付赔偿。你说的2倍。3,19年3月上岗,未签合同,应支付2倍工资。从4月起计。收集书面证据,申请仲裁。
公司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赔偿. 一、所说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37613766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公司经营不善,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销公司,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应当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为劳动者货币性工资收入,包含津贴和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到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公司经营困难 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