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合并 递延所得税负债 商誉
求问“免税合并条件下,非统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日产生的商誉计税基础为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 这个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法才能明白,具体解释如下文。这个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法才能明白,这是企业重组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具体到企业合并即收购股权不低于被合并企业50%以上);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一定比例(具体到企业合并中需要不低于总价款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满足上述条件后,企业合并即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规则: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条政策的核心就是未缴纳所得税部分,不予承认计税基础(应税合并是指不满足上述5条,合并按照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差额确认转让所得并计征所得税)。但是在会计上,并不会存在这种差异,因为会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资产总是以公允价值确认的(在税法上,应税合并即一般性税务处理是。
所得税费用:非统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免税合并中为什么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记入商誉而非所得税费用? 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
如何理解免税合并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未来可以所得税前抵扣的部分。在合并的后期工作中,商誉,作为合并报表上的一个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