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磊
□随着网络应用领域的拓展和新型网络犯罪手段的演进,各国面临的网络犯罪风险也日益严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当充分尊重主权国家对网络信息数据存储、流转、管理和控制等过程中的排他性权力,并把其视为是继政治主权、经济主权等传统主权后的又一全新主权内涵,这为各国加强包括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在内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理论支撑。
网络技术不论对于单一国家还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来说都蕴含着巨大机遇和严峻挑战。随着网络应用领域的拓展和新型网络犯罪手段的演进,各国面临的网络犯罪风险也日益严峻。如何治理跨国网络犯罪,笔者认为,应抓住“网络主权”这一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问题的国际性特征引发治理机制变革
电子技术应用的普及化和各种网络通讯工具的代际更新,彻底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模式,但是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弊端,网络虚拟化的二元空间也为犯罪分子突破传统犯罪模式,寻求新的犯罪属地提供了新的机会。
有专家学者也预测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更新将是未来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驱动力,同时也将会带来新的挑战。首先,从网络用户的数量和网络的普及率来看,越来越多的家庭电脑和网络用户接入互联网,都会成为网络犯罪实施者的潜在攻击目标,网络犯罪及其受害者的总体基数将会持续增加;其次,网络升级之后,能够产生的潜在破坏力也会增加,通过网络不仅可以传输非法内容,还可以发动一系列的网络攻击或大肆传播病毒软件,对国家整体安全、经济发展和个人隐私都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因此,在网络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同时,如何协调规制网络犯罪行为,保持社会长治久安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制度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作出了适时的更新和修订,世界主要国家在结合本国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与相关犯罪活动的实践基础上都经历了多次有关立法及法律修订的浪潮。比如,从最开始关注非法侵入计算机并实施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展到后来重点惩治利用计算机及其系统窃取公私信息实施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当计算机网络普及之后,不仅仅要对之前的犯罪活动预防与惩治,还要应对网络化之后犯罪行为的新情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不论是网民数量还是互联网产业总量都跃居世界前列,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和刑法为主体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对保障网络安全和惩治网络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现有法律机制的结构性困境
目前,国际社会在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制定上存在不同主张。以美欧为代表的资本主义传统强国,为了维护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既得利益,他们大都主张以现有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作为网络犯罪合作治理的基石,其主要目的是直接将该公约作为国际公约模版向全世界推行。美国依靠自身作为网络基础资源的垄断国、网络技术的优势国,企图再次利用国际公约机制推行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单边利己主义价值观,并在各类多边机制中释放出对于构建全新网络空间合作机制的抵制。部分国家提出建立起以国际电信联盟为主导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但是这一提议一经提出便遭到美国的极力反对,从而映射出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领域的不同价值立场。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主张,鼓励网络空间治理的全球性,鼓励多元化、多层次的网络犯罪国际解决模式,核心是在联合国框架下构建全球性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其中,2011年9月中国、俄罗斯等国向联合国大会递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被视为具有标志性意义。上述准则被国际社会予以高度重视,反响强烈。在此基础上,2015年2月,中国、俄罗斯等国向联合国大会共同提交了新版“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随着时间推移,美国所力推的网络空间单边价值观也在西方世界内部产生了分歧,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也意识到网络空间的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议题,需要在增强本国网络安全政策独立性及改革各自国内网络犯罪惩治机制的同时加强同世界各国的联系与沟通,以达到资源共享、情报互换,从而为惩治网络犯罪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政治环境。
网络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
构建国际性惩治网络犯罪公约乃是加强国际合作,世界各国携手应对网络犯罪的机制保障,而就是否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国际性治理网络犯罪公约,国际社会开展了激烈的交锋,各国的主要分歧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制定的主体上,是否应该由联合国牵头制定国际性治理网络犯罪公约;第二,在治理理念上,是以网络空间自治还是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作为基本原则。从长远分析,只有尽快弥合分歧,扩大共识,才有利于加强网络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实现各方的共赢。
“网络主权”概念可被看作是国家主权概念在网络空间的表现与延伸,它继承了国家主权的基本精髓,但又因为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国家主权概念的一些新特征,全球网络体系的互联互通是各国建设与运行的结果,因此对于网络的监管与治理既是网络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各国国际义务的基本表现。随着网络技术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力逐步提高,各国对于网络技术的重视与依赖程度也愈加明显,从网络空间的运行规律及各国国家主权构成的基本要素出发,我国开创性地提出了“网络主权”的概念,并在政策上和学理上予以充分解释和说明。
在网络犯罪合作治理的中国立场上看,针对网络空间全球共治的迫切需求,中国首次提出了“信息主权”的概念,特别强调各国协同治理网络空间时应首先明确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当充分尊重主权国家对网络信息数据存储、流转、管理和控制等过程中的排他性权力,并把其视为是继政治主权、经济主权等传统主权后的又一全新主权内涵,这为各国加强包括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在内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理论支撑。在学理层面,也有我国的专家学者提出了“领网主权”的概念,将一国主权范围内物理存在的网络基础设施及在这些基础设施内储存、传输过程中的网络信息数据都看作是属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如同领土、领空等物理空间一样,一国的“领网”也应当纳入国家主权的范畴。在法制层面,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可被视作我国网络安全治理的基本法,其中有关确立网络主权的规定被看作是此次网络安全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网络安全法以网络主权原则为主线,不论是对内的网络安全治理还是对外的网络安全合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各国加强网络安全治理合作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对于明确各国网络空间的管辖权提供了理论支撑,凸显了网络主权原则对于加强国际合作,应对网络犯罪风险,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法理意义。无论是在国内的网络犯罪治理领域,抑或开展跨国网络犯罪治理合作,网络主权原则应是法律适用需要遵守的重要前提。
总之,网络主权的概念符合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顺应了国际社会和平利用网络技术的基本价值理念,使得每个人机会均等地共享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为世界各国携手惩治网络犯罪这一国际性顽疾奠定了理论基础,应该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参与和缔结治理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最核心立场。
(作者为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