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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协作

2020-10-06知识5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第七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确需调整的,按照。

浙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协作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条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执法部门应当重视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培训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促进严格、。

浙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协作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三条市、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相应调整、精简。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浙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协作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的介绍 2002年1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温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同年3月,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2010年12月,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15号)精神,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挂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市城管与执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1主要负责市区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有关的行政许可和全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的政府部门。

温州行政执法局电话是多少 温州行政执法局电话是:88968535,传真:088968535,地址位于 温州市 惠民路858号。2002年1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温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为什么要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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