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安抗辩权? 现实问题梁某与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梁某购买制造厂生产的轻型轿车30辆,每辆售价10万元,当月供货20辆,两个月后供货10辆,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一个月后,制造厂获悉梁某因欠债过多,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银行诉至法院。制造厂认为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发货,梁某很可能无力付款,于是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梁某,若继续供货,梁某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梁某不同意,并以制造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制造厂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律师解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欺诈行为,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合同的履行。可见,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而负债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2113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5261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4102方当1653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条件;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1、双方对同一双边合同负有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双边合同效力的表现,不安抗辩权的确立,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边合同,而相互承担债务,且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2、存在后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无法处理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预付款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付款义务人,不能处理付款的实际危险和损害,以及前付款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支付后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构成无法办理支付的实际风险,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履约能力明显下降,存在不能视为付款的实际危险,这种危险必须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如果先支付义务的人知道这一点并且仍然签署合同,法律不需要特别保护它。如果他不知道这。
不安抗辩权又叫什么,适用特征有哪些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这三个名词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