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辞了,租房退了,去年10月,满心欢喜的马先生(化名)准备入职新公司时,却被告知无法录用。马先生认为对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3.6万余元。记者今天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北京大兴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与马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马先生1.9万余元。
去年10月8日,马先生在网络招聘平台接到北京某知名医药公司的招聘面试通知,并于10月10日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面试。
之后,马先生在微信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关于工作职位、薪金待遇、薪资构成、汇报对象、试用期限等方面的沟通。
10月12日,马先生通过微信回复上述工作人员称“决定加入公司大家庭”,工作人员回复“好嘞”。接着,该工作人员告知马先生入职当天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和体检证明。马先生还咨询了住宿问题,对方称可提供宿舍。
11月1日,马先生前往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当天中午,马先生问工作人员“下午能有结果吗”,对方称“正在多方协调”。
马先生说,之后他就回家等通知了,但他此后多次与该公司联系,直至11月10日,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无法为其办理入职手续。11月18日,马先生入职了另外一家公司。
马先生认为,由于被告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未能与其缔结劳动合同,同时也失去了在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的机会,造成自己工资损失、社保损失、体检费、交通费、房租押金损失共计3.6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没有入职是马先生自己的原因,并非公司的原因,公司也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
马先生不认可上述说法,并为此提交了11月10日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该工作人员自述因公司年底工资超标原因,导致招聘工作停止,无法为马先生办理入职。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可以认定,10月12日马先生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我决定加入公司大家庭”系对该公司向其发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所进行的承诺,此承诺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初步意向已经达成,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法院还认为,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应审慎履行对劳动者信赖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等义务。本案中,马先生与被告公司已就工作职位、薪金待遇等主要条款进行明确,虽不属于正式劳动合同,但可认定双方已就入职事宜达成一致。
马先生基于此从上家公司离职,而被告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存在过错,导致马先生信赖利益受损,已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就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马先生工资损失、社会保险费用损失、公积金损失和提前退租违约金损失共计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