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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应受理

2020-10-06知识19

劳动保障 《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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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行政管理建设来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是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好像是BCD。职责第12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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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对符合下列2113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5261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4102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1653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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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应当向哪个部门复议? 【伤残鉴定 诉讼程序】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四条规定: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哪些情形劳动保障 (一)、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二)、不属于本行政部门管辖的;(三)、超过申请时限的;(四)、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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