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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监督

2020-07-20知识14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检察院民行科的全称为“民事行政检察科”,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可能有错误的进行立案审查。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二)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终止审查,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三)对于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有错误,可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四)对青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接受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出庭履行职务。(五)对审判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享有侦查权。(六)公诉案件中,对涉及到国有、集体财产损失的,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七)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起诉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可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八)对执行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实施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能否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 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 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由此可 见,。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掌握由本部门实施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为有效地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了工作计划、。行政监督检查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将监督检查的主体规定为两种:一是设定的主体,二是实施的主体。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即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地方立法。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透露,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完善四项制度机制,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二是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三是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抗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到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最集中的体现是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公诉、抗诉、再到执行监督,可以说从头到尾检察院都参与其中,进行监督。然而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言,检察院的监督成分就少很多了。主要由于检察院并不直接参与上述两种诉讼审判活动,所以只有在审判结束后进行一些监督审查。如果有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抗诉,法院应当组织再审。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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