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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何时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2020-10-05知识8

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包括哪些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

主动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何时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权利要求书的主动修改的问题。 您的问题太复杂了,呵呵.谈谈我个人的看法:问题一、超范围.假设该权利要求为非化学类的.说明书的功能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保护范围的,您原始的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A+B+C+D+E+J,”,即:虽然您的说明书中记载的保护范围最宽的技术方案是“A+B+C+D+E”,但是您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要求这个保护范围,而是放弃了这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选择了保护范围小一些的技术方案“A+B+C+D+E+J,”作为独权,该种修改明显是删除了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因此我认为该修改是违反专利法33条的.问题二、虽然修改后的所有权利要求看上去都在原来独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修改部分从权明显没记载在原来的权利要求书中,属于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我认为这也是不符合专利法33条规定的.您可以看一下审查指南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中关于“修改”的解释.我认为,专利法第33条是个有争辩余地的法条,因此针对具体案例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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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的时候,我能否做主动补正,修改权利要求书? 您是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阶段内吗?如果是的话,只要没过4个月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您可以补正你的权利要求书,不过审查员如果已经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了。你补正就没用了,你就在答复二通的时候再改吧,也不会直接驳回你的申请的。您还可以就直接给审查员打电话,说您需要补正,问问他可以不可以。我觉得只要他还没开始继续审查,应该都是可以的。楼下说的是审查指南明确指出的五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情况,属于那五种情况审查员会不接受你的修改文本。那五种情况就是你主动扩大保护范围,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等等。我看您想问的情况是想改正错误,比如权利要求多引多,权利要求不清楚等等,这种属于应当克服的缺陷,如果您的专利有授权前景,这种情况下,即使审查员没指出这个缺陷,您也可以主动改,审查员会接受修改文本,这是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的,

主动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何时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何时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分两种情况:A.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以下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主动提出修改:(1)申请人要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2)如果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要求了实质审查请求的,则在收到中国专利局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后的3个月之内(3)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一个月内;B.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所有的修改都不能超出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主动修改的问题。求教高人指导!不尽感谢! 您的问题太复杂了,呵呵.谈谈我个人的看法:问题一、超范围。假设该权利要求为非化学类的。说明书的功能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中记2113载的保护范围的,您原始的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A+B+C+D+E+J,”,即:虽然您的说明书5261中记载的保护范围最宽的技术方案是“A+B+C+D+E”,但是您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要求这个保护范围,4102而是放弃了这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选择了保护范围小一些的技术方案“A+B+C+D+E+J,”作为独权,该种修改明显是删除了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因此我认为该修改是违反专利法33条的。问题二、虽然修改后的所有权利要求看上去都在原来1653独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修改部分从权明显没记载在原来的权利要求书中,属于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我认回为这也是不符合专利法33条规定的。您可以看一下审查指南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中关于“修改”的解释。我认为,专利法第33条是个有争辩余地的法条答,因此针对具体案例还要具体分析。

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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