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救生舱是否有国家标准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第三条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第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
煤矿井下掘进施工时临时避灾峒室的具体标准。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