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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总 则 放射性卫生防护措施

2020-10-05知识4

预防性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的源头预防,预防放射工作场所及固定防护设施建成后不符合防护要求或最优化原则而造成的经济浪费,或盲目投产使用后达不到防护标准要求而导致的。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总 则 放射性卫生防护措施

职业卫生的防护措施包括哪些?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总 则 放射性卫生防护措施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总 则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三)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总 则 放射性卫生防护措施

场所工作,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在有放射源的工作场所中,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1)严格执行放射源使用和保管的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2)严格控制辐射剂量。工作时随时检查辐射剂量,建立个人接受辐射。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有() A.内防护 B.外防护 C.控制辐射源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D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有() A.内防护 B.外防护 C.控制辐射源 D.以上都是

核事故应急防护措施有哪些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卫生防护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四)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五)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三)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四)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五)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

放射卫生工作防护管理办法有没有改动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失效]【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日期】2001.10.23【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38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法宝联想:行政法规约1篇 部门规章约9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3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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