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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和蒙特利莎公约的 华沙公约组织与北大西洋公约

2020-07-20知识14

华沙公约组织与北大西洋公约 美国为了争取世界霸权,建立了北约。苏联看到北约作用,建立华约以对抗。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华约解散。北约现在还有一点作用,但是其成员好像不太听美国的话了。华沙公约的第五章 一般和最后条款 (1)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该存放在波兰外交部档案库,并由波兰外交部通知各缔约国政府。(2)本公约一经五个缔约国批准,在第五件批准书交存后第九十天起,就在批准国之间生效。以后于每一批准国交存批准书后的第九十天起在交存国和已批准的各国间生效。(3)波兰共和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和每一批准书交存日期通知缔约国政府。(1)本公约生效后,任何国家可以随时加入。(2)加入本公约,须以通知书送交波兰共和国政府,由波兰共和国政府通知各缔约国政府。(3)加入本公约,在通知书送达波兰共和国政府后第九十天起生效。(1)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波兰共和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波兰共和国政府应立即通知各缔约国政府。(2)退出本公约,在通知退出后满六个月时生效,并只对声明退出的国家生效。(1)缔约国在签字时,或交存批准书时或通知加入时,可以声明所接受的本公约不适用于其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2)缔约国以后可以用原来声明除外的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 )。)。 推定过失责任制《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蒙特利尔公约 和 华沙公约 的全称都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怎么回事啊? 蒙特利尔公约 和 华沙公约 的全称都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怎么回事啊?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华沙公约 芝加哥公约和东京公约的全称是什么 1、《华沙公约》,全称《统2113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5261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4102波兰华沙1653。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2、《芝加哥公约》,全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全文96条,1947年4月4日生效,至1985年底已有156个参加国。中国于1944年12月签字,1946年成为当事国,后因历史原因中断,1974年2月15日我国承认该公约。3、《东京公约》,全称《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已有137个国家参加,我国于1978年加入。华沙公约的大概内容有哪几部分组成? 本公约各签署国,注意到华沙公约未包括关于非运输合同当事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定,因此认为有必要制订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公约中:一、“华沙公约”,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指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根据第二款所述合同中的运输受何者约束而定;二、“订约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一项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三、“实际承运人”指订约承运人以外,根据订约承运人的授权办理第二款所指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对该部分运输此人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上述授权被推定成立。第二条如实际承运人办理第一条第二款所指合同规定受华沙公约约束的运输的全部或部分,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受华沙公约规则的约束,对前者,适用于合同规定的全部运输,对后者,仅适用于其办理的运输。第三条一、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作为和不作为,亦被视为是订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二、订约承运人或者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对。华沙公约 芝加哥公约和东京公约的全称是什么 华沙公约芝加哥公约和东京公约的全称是什么:1、《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华沙公约的第一章 范围和定义 (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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