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有什么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不具有约束性。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为基础,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决定采用或不采用。
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属 健康保险合同只是商业保险性质,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障的一个补充,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再保的可能,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障是不记你是否有几次病,且不管你得了什么病,都会按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就合同性质而言,再保险合同属于()A.给付性合同B.定额性合同C.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再*险(reinsurance)系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险,转向他保险人为保险的契约行为,可谓为“保险之保险”(theinsuranceofinsurance)。“其…对于再*险人而言,则有达成危险分散。